【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建议对低龄涉罪未成年人佩戴手环居家强制管教】已涉罪的低龄青少年的处遇方式,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中的重点,甚至引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同样存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少年的有效矫治问题,这部分孩子能否转化为无害社会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陈海仪表示,针对因低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作为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补充措施,增加责令的法律强制性。
具体操作上,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责令工作,与现有的社区矫正部门职能合并,赋予司法矫教与社区矫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居家强制管教、佩戴定位手环,对父母予以责令强制亲职教育。
然后,根据矫治效果,定期进行评估,调整矫教时间,最短责令期到18周岁,可以顺延到25周岁,并根据实际情况延续。矫教人员替代父母进行监管教育评估的费用,可由司法机关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追缴。
在司法矫教期间,如有违反司法矫教规定,可考虑直接提请法院决定是否认定属于必要情形,决定收容教养。或可设定新的替代收容教养的保护处遇措施,对其性质、具体适用对象、条件、期限、年龄下限、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等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
为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此类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矫治教育,这些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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