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黑龙江省绥化市教育局“因家长隐瞒疫区旅居史、密接史,孩子到校上课致使全班同学和任课教师隔离被开除学籍”的通报文件在网上流传。19日,绥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回应,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学生正常上课。(4月19日中新网)
精准防疫、强力抗疫,有赖于凝聚最广泛共识,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在此过程中,学校作为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对学生严格管理,原本是很可以理解的。但需要厘清的是,这种“严管”始终当以法律为准绳,是要有明确标准和稳定预期的。因此,这份开除学生的通报,难免让人惊诧。家长从外地返乡后,未按照要求向学校报备,违反了当地防疫规定,那么应该依规处罚家长,教育局却对学生开除学籍,显然是超出防疫规定,且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
据绥化市市长表示,该事属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事情,不属于教育局处置,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没有同意该处置方案。那么教育局违法开除学生,便有滥权之嫌。
当前,疫情形势还很严峻,各地为了遏制疫情扩散,纷纷采取措施加强防控,对从外地返乡、流入者,均要进行报备。如果外地有疫情发生,那么就要根据流调信息,及时对返乡者实施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此次涉事家长,就是隐瞒了疫区旅居史、密接史,理应依规对其处罚,这个是合情合理的。家长属于密接,其孩子属于次密接,应该依规实施隔离措施,但将其开除学籍,便有滥权之嫌了。
涉事高一学生尚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即便家长违反防疫规定,需要接受处罚,但不能牵连孩子。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显然,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应依法,学生即便未报备,也不符合开除规定,不能随意将其开除。
不可以。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尽“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等多项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扩展资料
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学校有权依据自定校规开除学生,或者明确“开除学籍”是“处分”的一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只不过,相关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但是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显然要高于“品行有缺点”或者非恶性违反校规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语境下,学校动辄开除学生就有了违法之嫌。
会会啊看情节的严重性,严重的话就会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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